證券交易所得稅為何開徵又停徵?
臺灣證券市場歷史已有六十多年,反反覆覆就有5次證券交易所得稅(簡稱證所稅)開徵又停徵的紀錄,但每次約過了2年左右便再度停徵。
第1次實施證所稅,早在1955年7月,臺灣股市開張2年,政府頒訂《台灣省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股票買賣的獲利要徵收10%的所得稅,但實施不到5年,便在財政部的建議下廢止了。
第2次實施,在1962年、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後,隔年討論所得稅法修正案,決定將證所稅視為個人資產納入課稅範圍,但因當時沒有電腦化,證券所得計算複雜,也無法人工歸戶與稽查,所以實施時間不到2年,便宣布暫停收取個人證所稅,但保留課法人的證所稅,直到1971年,連法人也停徵證所稅。
第3次實施於1973年,政府為了抑制股票炒作風氣,宣布復徵證所稅,而且為了鼓勵長期投資,規定持股1年以上者免稅。到了1975年,全球爆發石油危機,股市萎縮,財政部又為了鼓勵投資人買股票,規定買賣股票30萬元以上者免稅,以活絡市場。然而,課徵期間還是因稽核問題與認定爭議不休,過不到3年,便在1976年再度停止課徵證所稅。
經過13年的停徵,1988年間,國內股市炒作風氣興盛,大盤指數炒作到一萬多點,當時的財政部長郭婉容為了抑制投機氣焰,宣布於1989年1月起復徵證所稅,造成當時股市以無量下跌連續19日反映,跌幅超過36%,也使郭婉容黯然下臺,而政府擋不住各界壓力,於隔年1990年立即停止徵收證所稅。
最近一次,因2006年實施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法人買賣證券的利得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因此到了2013年則全面復徵證所稅,再度影響證券市場的交易量,證所稅收的預期結果也不好,於是從2016年起,又再度停徵證所稅,直到今日(2020年),證券交易所得仍是停徵狀態。
本文摘自《節稅的布局(2020年版)》/胡碩勻(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任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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