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颱風造成的損失,別急著清理,要留收據
臺灣經常發生地震、颱風、水災,但奇怪的是申請災害損失的人卻很少,這可能是臺灣人的風險管理不足,也可能是因為不知道有這項規定、不知該如何申請,也可能是不懂得保留受災損失的證據,更有可能是民眾純樸厚道,發生損失都自己摸摸鼻子,不好意思麻煩別人。其實我們政府對於災害損失這塊,還滿有人情味的。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若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而且必須於災害發生30天內,準備好損失財物照片及清單、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申請並取得稽徵機關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
納稅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別因急著清理而破壞災害現場,導致喪失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像之前815全臺大跳電,雖然是人為疏失,政府仍同意讓民眾申請災害損失!
列舉購屋借款利息,等於幫你降房貸
我有位朋友是某家銀行的房貸部門主管,他常跟申請房貸的客戶說:「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等於降低實質房貸利率。」怎麼說?
假設購屋時向銀行貸款1,000萬,房貸利率為2%,一年要支付銀行的利息為20萬(1,000萬×2%)。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20萬,若綜所稅的課稅級距落在20%,當年度共可節省4萬的所得稅(20萬×20%)。
而名目上銀行的貸款年利率原本為2%,但稅後實際貸款的年利率則降成1.6%,其計算如下所示:
稅後實際貸款的年利率=(銀行利息-節稅金額)÷貸款本金=(20萬-4萬)÷1,000萬=1.6%
由此可知,民眾貸款購屋後申報綜所稅時,購屋借款利息可以透過列舉扣除額,省下為數不小的稅款,還能降低貸款利率。不過,仍須遵守相關規定,包括房屋登記為申報戶所有,以一屋為限,並已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等使用。
而申報的金額,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計算,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若房屋為配偶所有,由申報本人支付的利息,須與配偶同一申報戶,才可以列報。
至於租屋族付的租金,扣除額規定上限是12萬,能列報的房租支出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而且僅在「境內」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尤其不得與購屋借款利息同時申報。因為一戶申報不是租房就是買房,如果這兩者皆可扣除,不就是政府鼓勵民眾借錢買房子作為投資嗎?
本文摘自《節稅的布局(2020年版)》/胡碩勻(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任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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