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捐贈列報情況
了解上述捐贈種類及列舉扣除額的規定,也許你會問:繳社團入會費、或是去廟裡捐贈香油錢,甚至安太歲、點光明燈算不算捐贈?以下介紹常見的捐贈列報錯誤情況:
1. 入會費:
許多參加國際扶輪社或獅子會的朋友都以為,所屬社團是公益性質的,所以繳給社團的錢都可以當作捐贈扣除。其實會員、社員繳交的年費、入會費等性質的款項,屬於組織營運所需支出,不一定用在公益捐贈上,故不屬於捐贈性質。
我身邊真的就有扶輪社友表示曾被國稅局挑出來剔除過,因此正確的做法,應該明確分出哪些是捐贈性質,而且要留有收據,才能安全抵稅。
2. 安太歲、點光明燈:
王媽媽每個月都會去廟裡拜拜,有時候會捐點香油錢,每年更是依照廟方建議,幫家人安太歲及點光明燈,並認為只要是廟方給的收據,都能拿去抵捐贈扣除額,但其實這是有問題的。
實際上,部分民眾無償捐贈合法立案的寺廟,如捐贈香油錢並取得收據,可以列舉扣除,但金額同樣不能超過所得額的20%。但是在寺廟安太歲、點光明燈、文昌燈、設塔位等祈求順遂福氣,因具有對價關係(按: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之支出,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3. 捐贈協會節稅:
吳先生從2006年到2009年,每年皆捐贈約20萬至30萬給○○研究暨推廣協進會,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該捐贈金額打算扣除。而該協進會宗旨為發揚保險互助精神、培植保險管理人才,以及促進國際間保險知識交流、提升保險業形象,使保險業蓬勃發展……捐款者還可以參加聯誼及學習該協進會所舉辦的課程。
然而,國稅局查核該協進會的支出項目,大多數為業務推廣費、會議費、汽車修繕費、燃料費、聯誼活動費等,其中業務推廣費的內容實為:花費海內外旅遊住宿、禮品、餐飲、直銷保健食品、電子產品、網路購物、商品禮券、眼鏡、珠寶、寢具用品等。這些費用大都先由會員以個人支出墊款,再申請代墊款項之核銷,因此吳先生不得以捐贈協會,列報捐贈扣除額。
4. 捐寶物、古董節稅:
2012年8月有一則新聞標題是:「捐龍袍節稅,律師虧千萬。2.1億文物貶為2,700萬」,這則新聞表示,有位許律師在2004年時,與翁姓文物收藏家協議「捐寶節稅」,由許律師支付1,600萬給翁姓收藏家,翁姓收藏家再把清朝道光皇帝的龍袍等文物捐給國父紀念館時,讓許律師以捐贈人名義申報抵稅。
但之後監察院調查發現,民眾低價取得少數民族服飾,捐贈國父紀念館,卻聲稱價值高達新臺幣2.1億,館方未詳查就直接發高額鑑價證明書,讓民眾以「假捐贈之名,行漏稅之實」,教育部及國父紀念館遭到糾正。國父紀念館表示,後來核發的文物捐贈證明為2,780萬,捐贈人內部也不同調,想要撤銷捐贈,最後法院則判國父紀念館勝訴。
由此可知,當初翁姓收藏家及許律師若老老實實的以實際的文件價值給付價金,取得的捐贈收據也是該鑑價金額,並以此金額認列抵稅,一切就沒有問題,只不過如果是這樣,許律師應該就不會花上千萬去捐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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