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葉俊佑指出,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職業災害」一詞有出現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不過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舉例來說,上下班「通勤災害」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而
什麼樣的條件屬於符合「通勤災害」呢?
- 時間:上下班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合理的通勤時間為1小時以內。
- 地點:上班「必經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 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 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葉俊佑進一步指出,針對上下班通勤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中,地點是不能先到家→公司以外的第三地點,除非是雇主要求,比如說長官指示先到某處去取文件,再進公司。
買早餐、接送小孩,也在通融範圍
另外,若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買早晚餐、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或是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都在勞保局目前可通融,屬於通勤傷害的部分。
此外,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小美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葉俊佑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要門診或住院時,可向投保單位領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
此有2項優點:1.可免繳交全民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2.享有普通膳食費、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則分為「普通傷病給付」以及「職業傷病給付」,兩者皆是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導致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或職業傷病補償費,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從上述案例來說,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且在家休養半個月沒有拿到薪水,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那麼她可以領到1萬80元【3萬6,000元÷30×70%×12天(15天-3天)=1萬8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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