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交鋒錄
「你是怎麼發現李先生罹患失智症而有可乘之機的?」檢察官問看護阿姨。
「我沒有!李先生很正常,是他自己說要理財的。」
「妳就把他介紹給認識的理財專員?」
「對,不過,是他自己決定要委託理財專員的,跟我可沒有關係,檢察官可別誤會了。」
「李先生到銀行,是妳幫他開戶的?」檢察官改問理財專員。
「是的,不過,我只有幫忙開戶,他開完戶之後,我就沒有處理他的事了。」理財專員說得理直氣壯,彷彿自己一點錯也沒有。
「他的帳戶、印鑑章有交妳保管?」
「當然沒有,銀行規定不准保管客戶的存摺、印鑑章,我還要工作咧。」
雖然看護阿姨以及理財專員都極力否認自己的行為,也都推託說是李伯伯自己的理財決定,但檢察官調查過匯款流向後,發現李伯伯的美金都匯入理財專員的帳戶內,而且一匯入之後立刻就被提領一空,而以業務侵占之共同正犯為名,將兩人一併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
「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是承認?還是否認?」法官正色地問。
大概是眼見所有的帳戶匯款、提領等明細資料都是白紙黑字,狡賴不掉,兩個人紛紛低下頭,不發一語。
「妳們是要保持緘默嗎?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法定刑度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判決處到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是不能易科罰金的,妳們可是要自己想清楚。」法官溫和說明。
兩人的嘴巴仍然跟蚌殼一樣,閉得緊緊的。
「李先生帳戶內被匯款、提領走的美金,到底去了哪裡?」
看護阿姨欲言又止,理財專員則是依然無動於衷。
法官提示銀行內的監視錄影器畫面,理財專員的手裡確確實實拿著李伯伯的帳戶存摺、印鑑章,正在填寫匯款、提款單,印鑑章還不偏不倚端正的蓋在提款人簽章處。
「我願意認罪。」被告兩人異口同聲。
只不過,口口聲聲願意賠償、請求法院輕判的兩人,早已經將錢痛快花掉大半,最後只能勉強先賠償一半。
另外的一半,因為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及一年二月,得等到服刑完畢出監,才能另覓工作好好賺錢還債了。只能要回一半雖不滿意,至少目前生活不愁,李先生覺得另外那一半的錢,是幫自己以及父親,買了次昂貴的教訓。
法條便利貼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舉例來說:
70歲長者A,打算利用還走得動時出國旅遊,但擔心盤桓國外數月,家中恐遭盜竊,遂將收藏多年的青瓷花瓶交給信任的小輩B,殷殷囑咐應小心翼翼避免打破。
不料,B見青瓷花瓶在古董市場價值頗高,乃易「持有」(實際上僅幫忙A保管)為「所有」(當作B自己的),將青瓷花瓶予以侵占,還拿去古董市場販售,獲得價款200萬元,並全數中飽私囊,占為己有。東窗事發,B便會遭受「侵占罪責」之處罰。
若行為人是從事業務之人,則侵占的刑責更重。
王一是牧場的業務員,負責挨家挨戶送牛奶,月底結帳時再到各家戶收取牛奶款項,依據牧場的規定,今天收錢,明天一定得把錢交給牧場會計。
不料,王一交了女朋友,被愛情沖昏頭,總是買高價禮物送給女朋友,入不敷出,只好挪用公款,把跟客戶收來的牛奶款項中飽私囊。
王一身為牧場的業務員,負責送牛奶、收款項,就屬於從事送貨及收款業務之人。若有侵占行為,所涉即為「業務侵占罪」。
看護阿姨跟理財專員一搭一唱,誘使李伯伯同意將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帳戶內的美金交給理財專員代為保管,並負責投資、操作外匯等;但理財專員卻擅自匯款至自己的帳戶內,趁機占有李伯伯的美金存款,且事後與看護朋分贓款,兩人即屬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業務侵占罪,法定本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才得易科罰金,若法院判決刑度在7個月以上,被告就只能鋃鐺入獄。
本文摘自《失智症事件簿:法庭交鋒錄》/鄭嘉欣(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大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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