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另一半外遇(通姦罪),當初一時心軟原諒,現在若想再提告,可以嗎?
A:無法喔~
根據刑法第 245 條規定,如果自己原諒通姦的配偶,包括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者,就不能再告訴(提告)
→ 因為連配偶都不在意了,國家幹嘛多事來介入。
且還包含配偶縱容或宥恕後,且不容再反悔(不然每次吵架就又說要提告),目前司法資源都不夠了,還來當你們夫妻吵架的籌碼,不是很不合理嗎?
Q4:律師,告不成通姦罪,我真的超恨啊,法律都沒得治第三者了嗎?
A:若有另一半與對方曖眛的證據,你可提民事的損害賠償(就是一般常聽到的侵害配偶權)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院認為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以夫妻互守誠實是很重要的,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就是侵害他方之權利,要賠錢的。因此,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通姦、相姦或為曖昧親密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已可動搖婚姻關係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配偶和小三要一起賠錢。
Q5:那哪些行為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呢?
A:除通姦一定成立侵害配偶權外,若有逾越正常交友情形就有機會,但還是要其依個案認定喔~
Q6:啊….那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要怎麼計算呢?我的愛情值多少錢呢?
A:基本上沒有固定標準,所以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財產、學歷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Q7:侵害配偶權也能連同配偶一起告嗎?還是只能告第三者呢?
A:侵害配偶權也可以告配偶的,所以在發動程序的時候,可以配偶與第三者一起提告。
Q8:要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呢?
由於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訴訟,檢警是不處理民事的喔!
所以要自己提起民事訴訟,寫狀開庭或委任律師處理。民事訴訟流程點我看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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