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贈與當時沒有約定負擔,事後還是可以撤銷贈與
除此之外,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如果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本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等人,有《刑法》規定的故意侵害行為,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施以暴力,造成身體傷害;或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時,例如: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若夫妻贈與之後,另一方不負扶養義務,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但要注意的是,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以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為限。如果父母仍然留有財產,或是有固定收入,並沒有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地步,那麼父母恐怕就沒有辦法以子女沒有負擔扶養義務為由,請求撤銷贈與了。
另外,父母如果要行使本條規定的撤銷權,也必須在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發生1年以內提出,否則之後就沒有辦法再提出撤銷贈與的主張囉!
請求子女負擔扶養費用
如果父母沒有在子女不負扶養義務發生的1年內撤銷贈與,之後就對子女沒有辦法了嗎?其實父母還是可以依《民法》上有關扶養義務的規定,請求子女負起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提醒大家,依《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必須以父母的經濟狀況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為要件。如果父母仍留有足以支撐生活的財產,或有退休金,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情況,就沒辦法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了。
律師貼心提醒
許多長輩為了避免被課贈與稅,經常會在買房的時候,就直接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以子女的名義買入房子的方式,變相將房屋贈與給子女。這樣雖然可以規避贈與稅,但是若遇到案例中的情況,恐怕就難以利用法律上贈與的相關規定,請求子女履行撫養義務,或是撤銷贈與了。
可以告子女遺棄罪嗎?下一頁看律師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