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後自己決定!今年1月自己可預立醫療決定-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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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什麼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1. 保障末期病人善終權益
  2. 病人簽具意願書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為之(實務上多由親屬為之)
  1.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決定
  2. 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策權
  3. 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預立醫療照護諮詢(ACP)預立醫療決定(AD)、醫療委任代理人



僅保障末期病人 五種特定臨床狀態: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1. 心肺復甦術
  2. 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1. 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置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2.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資料來源:安寧照顧基金會)

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於報導中強調,《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倡議安樂死,根據第14條所指的5類臨床狀況,多為缺乏生命品質,生命的品質與生命長度,取決於個人價值觀,因此,與其讓至親天人交戰,背負親族有形無形的責難與壓力,不如提早為自己的醫療權益發聲。

行政院衛福部表示,國內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及2019年預計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盡可能避免生命末期的搶救增加病患痛苦,並強調我國在「被動安樂死」上已有諸多努力。至於「主動安樂死」,衛福部認為,目前社會對於安樂死立法尚無共識,因此將等待《病人自主法》實施一段時間後再檢討此議題。

衛福部國健署署長王英偉也對媒體說明,醫護人員必須讓家屬了解安寧照護不是放棄治療,而是協助病人緩和疼痛與不適,有尊嚴地、自然地走向生命終點,國人應對預立醫療決定有正確認識。

此外,衛福部把「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也納入「預立醫療決定書」表格中,包括是否願意捐贈器官、遺體,以及希望在哪裡臨終往生、希望的葬禮儀式(如土葬、樹葬、海葬等)、喪禮儀式(如告別式、追思會)、希望如何處理網路社群帳號及數位個人資訊、是否依據個人宗教信仰安排照護細節等。

衛福部雖在醫療決定書中強調,「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部分並非一定要填寫,只是開放「表達意願」。但若有填答,其意願是否有強制力,還是「僅供參考」,已引發議論。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相關細則最快4月底預告,屆時會公布5大臨床條件的認定標準,再蒐集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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