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病人自主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108年1月6日上路,此為亞洲首部相關法案,病患可簽「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並且可以隨時撤除或修改。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規定,病人符合5大臨床條件之一,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而除了重大過失或違反病人預立的醫療決定外,醫師不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
《病人自主權利法》5大可終止或撤除急救的適用對象:
- 末期病人
-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極重度失智
-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誰可以申請?
只要是年滿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即可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訂定自己的醫囑。
如何申請?
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效力。
3大規定如下:
- 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 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
-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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